日前,為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中國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這份政策通知成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最新利好政策,涉及總則、規模管理、項目備案、建設條件、電網接入和運行、計量與結算、產業信息監測及違規責任等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1、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2、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3、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4、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分布式發電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和政策執行、并網運行、市場公平及運行安全進行監管。
5、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電網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鼓勵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同一供電區內的電力用戶在電網企業配合下以多種方式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就近消納。
第二章 規模管理
6、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全國太陽能發電相關規劃,各地區分布式發電需求和建設條件,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部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范圍。
7、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規劃申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各地項目資源、實際應用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統籌協調平衡后,下達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在年度中期可視各地區實施情況進行微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