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產能過剩是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重要階段性任務
市場競爭背景下,正常范圍內的產能過剩是有利于產業發展的,然而超過正常市場競爭范圍的產能過剩會對產業本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產能過剩不利于產業本身的發展。產能過剩造成資源利用率低下,市場上的供給大于需求,導致產品價格低迷,企業的盈利下降,也加劇了企業間的惡性競爭,增加了企業的破產倒閉風險。產能過剩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產能過剩意味著行業間不適當的資源配置,一些行業占用大量資源,供過于求,而另一些行業資源貧乏,導致經濟的潛在增長率和整體效率降低,使得國民經濟出現大幅下滑。產能過剩不利于我國社會的健康發展。產能過剩的加劇會導致行業內企業面臨破產倒閉的風險,失業工人大量增加,銀行呆壞賬急劇上升,社會不穩定因素激增。
化解產能過剩,可以顯著改善產業結構,企業質量和有效產能都會不斷提高,也會使我國GDP增長更具含金量,為經濟增長的穩定性提供越來越好的基礎。因此,化解產能過剩是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中之重,是產業結構調整的核心問題。
化解新能源產能過剩難題的途徑
明確市場和政府的作用,防范新能源產能過剩。應充分運用市場機制淘汰過剩產能。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當行業出現產能過剩時,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必然會形成激烈的市場競爭,競爭失利的企業會自動退出市場,該行業重新回到平衡狀態。而如果采用加強審核的方式限制過剩產業的進入,會導致投資者出現“蜂聚現象”,競相爭奪投資審批制度,扭曲了投資者行為,也易造成權力尋租。因此應對各級政府的資源動員能力給予一定的約束。對于政府的作用,應強化其信息披露和服務職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保障公平正義,建立產業發展的預警機制,發布及時、完整、準確的信息,確保向投資者提供了準確的價格信號,引導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避免政府監管失效和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