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進一步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繼續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重點開展發展模式、投融資模式及專業化服務模式創新。在示范區探索分布式光伏發電區域電力交易試點,允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同一變電臺區的符合政策和條件的電力用戶直接售電,電價由供用電雙方協商,電網企業負責輸電和電費結算。鼓勵示范區政府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服務創新試點,通過設立公共擔;稹⒐操Y金池等方式為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融資服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具備條件的地區提出示范區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有關政策條件后指導示范區組織實施。對示范區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就近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可按照“先備案,后追加規模指標”方式管理,以支持示范區建設持續進行。
九、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在市縣(區)電網企業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 “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并在電網企業相關網站公布。對法人單位申請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出具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在項目完成備案后開展相關配套并網工作,對個人利用住宅(或個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及時開展相關并網服務。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項目單位和電網企業要相互配合,如對接網方式存在爭議,可申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協調。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能計量表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務方式中光伏企業向電力用戶的供電量)和上網電量,并具備向電力運行調度機構傳送項目運行信息的功能。
十、加強配套電網技術和管理體系建設。各級電網企業在進行配電網規劃和建設時,要充分考慮當地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潛力、規劃和建設情況,采用相應的智能電網技術、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和運行調節設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大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應同步制定相應的智能配電網建設方案,建設雙向互動、控制靈活、安全可靠的配電網系統。建立包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和實時運行監測等功能的配電網運行信息管理系統,開展需求側響應負荷管理,對區域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實現實時動態監控和發輸用一體化控制。鼓勵探索微電網技術并在相對獨立的區域應用,提高局部電網接納高比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能力。
十一、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各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電量預測,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優先原則做好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對已備案且符合年度規模管理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國家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相關信息。項目并網驗收后,電網企業代理按季度向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上報項目補貼資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