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林業局在向河南、四川省林業廳印發的《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明確規定:對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的宜林地,可根據本地光伏產業發展規劃用于建設光伏電站。
作者:楊鯤鵬
來源:中電新聞網
原標題:“林光互補”能否熱起來?
日前,國家林業局在向河南、四川省林業廳印發的《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明確規定:對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的宜林地,可根據本地光伏產業發展規劃用于建設光伏電站。
據了解,2015年12月,國家林業局在下發的《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53號文”)中明確指出,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采用“林光互補”的用地模式。
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了宜林地可用于光伏電站建設。《復函》進一步放開宜林地對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的閑置,對“林光互補”來說,又釋放了一個非常積極的信號。
推動光伏在宜林地的發展 曾有業界人士吐槽:“建光伏電站要是解決了地的問題,其他問題就都解決了。”不容否認的是,現在的光伏建設用地確實越來越緊張,長期以來,未開發利用的宜林地如果能建設光伏電站,對于用地緊張的光伏來說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早在2013年,國務院在出臺的《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提出,對利用戈壁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適度傾斜,另外,在2015年9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在出臺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可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
“153號文出臺之前,雖然國家和地方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但是在實踐中,國 土資源部確認荒山、荒地是未利用地,然而在林業局備案卻是宜林地,致使出臺的一些利好政策無法落地,使得用地難度大幅度增加,成本驟然升高,給光伏電站的開發建設帶來嚴重障礙。”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之前很多光伏項目雖已取得立項手續,但因項目擬使用荒地存在“涉林”問題導致遲遲無法開工,甚至最終擱淺,開發商的投資熱情備受打擊。
此外,最近幾年,隨著西部大型光伏地面電站棄光限電、并網消納等問題愈發嚴重,光伏電站開發開始向中東部轉移的跡象越來越明顯,在轉換過程中一定會遭遇林地,由于長期以來宜林地成為光伏電站開發商不可觸及的紅線,不少光伏投資者都曾有望“林”興嘆的經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光伏東進的進程。
基于以上原因,國家林業局出臺了“153號文”,如今在《復函》中又放開了天然林保護區內的宜林地,毋容置疑,上述政策結合在一起必將加快光伏在宜林地的發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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