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林業局在向河南、四川省林業廳印發的《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明確規定:對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的宜林地,可根據本地光伏產業發展規劃用于建設光伏電站。
面臨個性和共性的發展問題 記者了解到,“153號文”第一次出現“林光互補”的正式提法,而這一提法衍生自“農光互補”,目前“林光互補”雖然處于起步階段,但在發展中一些個性和共性的問題逐一涌現出來。
按照“農光互補”的標準,企業只需在農業大棚、魚塘、灘涂上方安裝光伏組件即可,但林業明顯與農業形態有著不同的個性,根據規定,宜林地與光伏產業的結合,首先要以林為主,尋找合適的模式推進光伏地面電站的建設。另外,對宜林地 來說,若不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在具體操作上將非常模糊和缺乏指導性。
“根據‘153號文’,只要小于30%的覆蓋率,無論是高大林木還是低矮灌木都可以作為光伏電站用地,該文的下發使‘林光互補’邁出了重要一步,但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區域中的較大樹木,或對低矮灌木地來說,光伏板下如何種樹,這些具體問題目前都還留有較大的操作空間,一旦與林業部門協調不好,企業在林地上建設光伏電站依然會舉步維艱。”一家參與“林光互補”工程的企業相關負責人對記者感慨地說。
共性問題如開發成本高,同時這也是“農光互補”面臨的難題之一。
據了解,去年12月,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在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宜林地的增收標準由每平方米2元調整為不低于3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則由每平方米3元調整為不低于6元。
記者算了一筆賬,以一畝宜林地666平米、每平方米3元計算,這筆支出費用近2000元/年,租賃成本比之前每平方米2元增加約50%。這對本已薄利狀態的光伏電站建設來說很不利。
作者:楊鯤鵬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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