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林業局在向河南、四川省林業廳印發的《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明確規定:對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的宜林地,可根據本地光伏產業發展規劃用于建設光伏電站。
先行地區成功經驗可借鑒 雖然面臨不少問題,但目前我國一些“林光互補”先行地區還是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這些經驗值得其他地方借鑒。
張家口作為全國首個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去年11月經國家林業局同意,河北 省林業廳批復在該市開展光伏林業試點。
為了解決在“林光互補”試點地區如何種樹的問題,張家口在光伏林業項目實施中,首先保證占用林地性質不改變,按照造林面積和光伏電站面積各50%的比例,在光伏板間及光伏板下種植灌木或者亞喬木的方式進行建設,所栽植的林木歸原林權主所有,在租賃期內林木由企業管護,租賃期結束后企業將林地及林木一并移交給林權主。
如今“林光互補”已成為張家口獨具特色的一種造林模式。目前,張家口8個縣區的16家公司擬建設光伏林業項目,占用宜林地1.13萬畝,今年可完成5059畝綠化任務。
另外,大同作為國家首批新能源示范城市,為促進先進光伏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實施了“林光互補”一體化發展模式。
據了解,大同市經過綜合考慮,決定在采煤沉陷區林木蓄積量較低的林地建設“林光互補”電站,并規定:光伏企業在這些林地上開工建設前需繳納林業生態恢復保證金,標準為3000元/畝,林業生態工程達到標準要求后退還,保障項目后期生態修復的資金需求。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在林地上建設光伏電站的成本,對采煤沉陷區治理和生態建設起到了示范作用。目前已在天鎮縣和南郊區實施了樣板工程,并取得積極成效。
“張家口、大同等地的成功經驗為規范我國光伏發電用地,明晰林業用地使用條件和使用標準提供重要參考樣本。同時還為我國光伏發電在荒山、荒地綜合利用、生態林業等方面發揮綜合效益提供推廣經驗。”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的相關專家告訴記者。
作者:楊鯤鵬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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