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能源轉型,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應對環保和氣候變化,保障能源供應安全,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
(四)缺乏穩定的市場需求
沒有穩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持續健康發展。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季節性和不穩定性等,限制了其市場的迅速發展。雖然我國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力度逐步加大,但由于缺乏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保障政策,沒有形成穩定的市場需求。與此同時,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卻盲目增大投資規模,匆忙上馬大項目,產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并沒有與市場需求增長相適應。如在風電領域,各方面似乎更注重裝機規模,沒有用上網電量考核風電場的績效,形成了政府官員要政績、國有企業領導要業績的局面。由于缺乏統一規劃,許多項目在同一地區重復布點,使本來就捉襟見肘的資源供應雪上加霜。另外,由于同行業間出現了惡性競爭的趨勢,直接導致了企業收益的大幅度下滑。
(五)缺乏完整的政策與法規支持體系
目前,生產可再生能源的很多技術還不成熟,加上常規石化能源的利用并沒有考慮到社會成本,導致可再生能源市場競爭能力較弱。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必須借助國家的政策支持與法規保護。雖然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但在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及相關產品的質量要求等方面還缺少相應的政策或法規保護。總體來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優惠政策還較少,體系還不完善,支持力度也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對策
(一)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在世界能源資源快速消耗,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和氣候變暖威脅逐漸增大的形勢下,可再生能源正從補充能源向替代能源過渡,可再生能源在未來全球能源供應中的地位將更加突出,也必將成為世界各國競相開發的一個重要領域。推進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增加能源供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提高對可再生能源重要戰略地位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積極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把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國家的各級財政預算。
(二)加強科技創新,發展特色產業
要使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持續發展,就要加強科研攻關,以科技創新降低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成本。國內的有關科研單位要與企業技術力量聯合起來,發揮大兵團協同作戰的優勢,真正做到科研攻關與工藝需求相結合,與生產需求相結合,以企業為龍頭,幫助企業突破關鍵技術上的難點。要引導企業從外延式發展向依靠科技創新的內涵式發展轉變,從小而分散的產業發展向集中優勢發展特色產業方向轉變。國家各類科技創新發展規劃要大力支持產學研合作,開展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整合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技術進步與特色產業的發展。
(三)建立持續穩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場
政府應該有計劃地組織大型可再生能源項目,保證可再生能源在相當長的期間內能夠積累和形成一定的市場規模。同時,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持續穩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場,特別是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引導主要能源企業積極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與此同時,對于可再生能源走入市場所遇到的一系列問題,如可再生能源發電所面臨的上網問題、太陽能利用與建筑結合的標準問題、生物燃料的市場銷售等問題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場開拓政策。
(四)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政策與法規體系
發達國家早已采取立法的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我國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如何利用政策手段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開展了深入和細致的研究,但這些政策往往帶有部門和行政管理的色彩,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和變更,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得不到落實或沒有持續性。雖然我國政府已經出臺了一些相關法規,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但目前還沒有形成系統的和配套的綜合性政策和法規體系。今后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政策和法規體系。如: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給予財政和稅收的優惠政策,以保證可再生資源開發和利用獲得比較充裕的資金和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制定可再生能源有關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標準,健全產品質量監測體系,以規范經營者的行為和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此外,政府還應該出臺政策撥專款支持具有一定基礎的高等院校增設相關的專業,優先安排相關科研課題的申請立項,為培養創新性技術人才和專業骨干創造條件;要積極籌建有關科研機構與實驗中心,并建立生產企業、科研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合作創新的激勵機制,促進科研與實踐的有效結合以及研究成果的轉化等。
作者:尹偉華 來源: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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