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優選工作,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優選工作,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發改委)根據各盟市電網接入條件、電力消納水平,以及上年度光伏電站建設完成情況等綜合因素,統籌將國家下達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規模分配到盟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誰審批、誰負責”的項目管理原則,由具備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權限的盟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實施細則,并組織開展年度建設指標評優配置工作,相關工作安排由盟市投資主管部門向全社會公開。
第五條各盟市投資主管部門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審機構組織,評優專家人數和組成在盟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應保證評選過程公開、公正和公平,全程邀請能源監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
第六條評審機構以書面形式對參加評選的項目出具評分意見和結果,向全社會公開。盟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分結果確定本地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改委能源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由能源主管部門匯總形成全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價格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競爭的上網電價批復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七條參加評優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八條參與評優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符合第七條內容;具有明確的場址坐標和用地協議,土地部門對該土地性質的證明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具備接入容量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九條評選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等六個部分的內容,詳見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管
第十條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通過優選獲得建設指標的項目應按照約定的電價和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應委托權威機構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并形成綜合竣工驗收報告,由盟市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出具意見。
第十三條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項目所屬企業及其控股公司5年內不得參與此類競爭性配置活動。
第十四條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競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有價出讓項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業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
1.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2.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表
作者: 來源:內蒙古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