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
附件1:
呼和浩特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
項目競爭性配置實施方案
為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計劃優選工作,按照《自治區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4﹞89號)、《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簡稱“試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由市發改委制定全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實施方案,并組織開展年度建設指標評優配置工作。
2016年7月,自治區發改委下達我市六萬千瓦普通光伏發電建設指標。根據產業優先、區域優先的原則,由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自治區級光伏產業園) 自行組織兩萬千瓦建設指標評優工作,將優選名單及項目實施方案上報我委。四萬千瓦建設指標依據本實施方案執行。
一、優選程序
(一)旗縣區初選
1.基本條件
(1)參與評優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在國內注冊企業均可報名參與競爭優選,參選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不存在倒賣“路條”、項目等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在以往項目開發中在投產前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主要建設內容的相關投資主體禁止參與本年度光伏電站項目的配置(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在以往項目開發、運營過程中未出現過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聯合體不能參與投標。
(2) 參與評優的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投資主體符合上述參與評優企業條件;項目公司要明確股東構成及出資比例,具有明確的場址坐標和用地協議,土地部門對該土地性質的證明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具備接入容量的證明文件。
2.優選條件
符合企業、項目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可進行下列條件優選:
(1)最近一年企業經營狀況:資產總值和資產負債率等情況。
(2)項目對地方經濟促進、產業帶動、解決就業等的貢獻情況。
(二)旗縣區上報
鑒于自治區安排我市的光伏發電規模有限,同時考慮到區域的均衡發展等綜合因素,每個旗縣區上報1個項目,項目建設規模1萬千瓦。上報項目數量、規模超過規定的地區,上報文件無效。同一公司限報1個項目。參與我市2015年20萬千瓦競爭降價、但未在規定的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網發電的項目,項目所在旗縣區不參與本次年度建設指標優選。
初選后,旗縣區發改局組織符合條件的光伏發電企業按照《光伏發電項目評優申報材料編制要求》(見附件)編制評優申報材料。
旗縣區發改局以正式文件向市發改委上報申請及參選光伏發電項目名單。參選企業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將項目評優申報材料(十份)、項目單位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等材料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密封提交評審機構,評審機構按規定程序統一封存,組織評選。上報材料弄虛作假的項目,一經核實,取消參選評優資格。
(三)項目優選推薦
項目年度建設指標優選工作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獨立組織實施。評優專家組由7人組成。綜合2人,光伏技術專業2人,電力電價專業1人,財會1人,經濟社會專業1人。
評審機構對參選評優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評分標準進行綜合評分,以書面形式對參加評選的項目出具評分意見和結果,并由市發改委向全社會公示。
(四)確定年度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市發改委根據評審機構評分結果,確定全市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經委務會討論通過,上報自治區發改委。
為保證評選過程公開、公正、公平,全程邀請能源監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
二、評分標準和內容
見附表。
本方案是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在自治區競爭配置辦法的指導下,對該辦法的具體組織程序、評分標準等進行的補充。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2016年9月5日
作者: 來源: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