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能源領域的主要問題,更多反映出的是能源市場宏觀層面的總量問題、結構問題和區域問題等,這給能源調控立法提出了多重任務。從問題導向看,能源法立法應該重在調控,而不是監管。
●我國現行能源法律體系一直沿用監管型立法路徑,試圖通過能源法完成從多頭監管體制向統一監管體制的轉型,既無必要也不現實。可通
三是鼓勵能源技術創新制度
從能源生產消費大國到能源科技裝備強國,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目前來看,我國需要堅持推進基礎性、綜合性、戰略性能源科技研發,不斷提升能源科技領域的整體競爭力,培育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與新模式。尤其需要抓住能源綠色、低碳、智能發展的戰略方向,圍繞保障安全、優化結構和節能減排等長期目標,在重點創新領域投入更多資金和人力,提高能源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裝備制造國產化水平,最終帶動和提升全產業鏈的發展質量和效益。
通過能源法的制定,依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能源創新體系,并鼓勵建立多元化的能源科技風險投資基金。需要強調的是,能源創新體系建設需要遵循能源產業的發展趨勢和發展規律,積極開展能源與互聯網技術的融合標準及融合模式的國際合作,實現新一代光伏、大功率高效風電、生物質能、氫能與燃料電池、智能電網、新型儲能裝置等核心關鍵技術的突破及其產業化,發展分布式新能源技術綜合應用體,大幅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并逐步降低風電、光伏發電的價格水平與補貼標準,深入推廣熱、電、冷、氣一體化集成供能和智能化供能用能方式,科學合理地引導市場預期,并通過自由公平競爭來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實現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四是能源儲備應急制度
能源安全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和軍事問題,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雖為能源生產和消費第一大國,但油氣對外依存度依舊節節升高,進而帶動我國能源整體對外依存度也在快速上升。《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提出,我國應建立國家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戰略儲備與生產運行儲備并舉的儲備體系,建立健全國家能源應急保障體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能源儲備和應急制度是能源供應安全的重要保障性措施,被稱為能源供應的“安全閥”。建立健全能源儲備制度是能源法的重要任務之一,其涉及能源儲備的戰略與規劃、能源儲備模式的選擇、能源儲備資金的籌措以及能源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內容,在應對能源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或者價格劇烈波動等突發事件時作用顯著,可以在特殊時期保障能源有效供給,滿足國計民生的基本需求。能源應急與能源儲備緊密聯系在一起,能源應急制度則主要涉及應急的組織體系、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措施的確定以及應急過程中相關主體的權力、權利、義務、責任等內容。從長遠看,需要通過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則實現能源法的產業化、生態化和人本化,繼而促進經濟增長、能源安全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五是能源需求側導引制度
在能源結構改革中,除了做好能源生產總量和生產結構的供給側調控外,還需要重視能源消費導向,充分發揮能源法和現行《節約能源法》等在消費側的調控作用。譬如,要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實施煤炭消費的減量替代,不斷降低煤炭消費的比重,與此同時逐步提高天然氣消費比重。在居民能源消費中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積極提倡綠色生活方式,引導居民科學合理用能,使節約用能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能源法需要強化能源需求側的制度導引,把能源消費總量和能源消費強度作為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約束性指標,堅持需求側與供給側調控并重,完善市場機制與能源科技支撐體系,通過差別性的能源價格政策與價格調控工具等,引導電力、天然氣用戶自主參與調峰與錯峰用能,有效調節能源需求側的市場響應。通過智能電網、能源微網、電動汽車和儲能等技術支撐,增強用戶參與能源供需平衡調節的行動力與適應力。在此過程中,還需要把能源消費政策與能源產業政策、區域政策、投資政策、價格政策等有機協調起來,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權利保護,不斷豐富用戶的能源使用選擇權并提高用戶滿意度,吸引用戶主動參與用能管理,使售電、售氣企業從傳統的強制用戶被動接受消費逐步轉向支持用戶自主選擇消費。另外,也需要通過能源法不斷挖掘農村地區的能源消費潛力,在能源需求側管理中合理引導農民的清潔能源消費行為,通過調控創新激勵地方淘汰其落后產能,有效保護生態資源環境。(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作者:席月民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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