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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到底是什么?
在我看來,市場經濟是消費者主導的經濟,電力改革的終極目標理應定位于為消費者和用戶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電力產品和服務,使消費者得到實惠,同時促進經濟效益。
而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培育完善市場、降低電力成本和提高電力工業效率僅僅是實現這一終極目標的手段而已。
分清楚電力改革的手段和目標至關重要,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改革并不是目的,改革只是手段。改革要循序漸進、可逆,而不能是“破碎式”改革而沒有回旋余地。
2002年啟動的電改,網廠分開后,雖然發電主體多元化了,但競價上網未能實現,國家電網對發電企業統購包銷的購電模式并未改變,人們期待的大用戶和廠商直接見面、國家電網僅收過網費的新模式也未能推出。
2015年新一輪電改啟動,核心是“放開兩頭、管住中間”,逐步放開增量配電與售電業務,引入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形成競爭充分的市場體系。
我國電力改革歷經多年徘徊,終于避免了“休克療法”拆分電網的“破碎式”改革,駛入從增量售電側入手推進電力改革逐步走向深入的“大船慢掉頭”的正確航道。
從電力工業的特點來說,我國電力改革應當做到保留自然壟斷,打破經濟壟斷,廢除行政壟斷,即通過廠網分開,把發電和售電環節推入競爭領域,把輸電和配電環節保持在自然壟斷領域。同時,在監管環節,廢除舊體制形態下以電價及投資立項方面的行政審批為核心內容的行政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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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改革中,仍要高度重視電力改革的方法論,選準下一步電力改革的方向和切入點。
縱觀過去中國電改歷史進程,我的結論是:中國未來電力改革方向的出發點應該是從打破電價壟斷審批入手,而不是從電網入手進行簡單拆分。電改方面,我覺得主要有三個關鍵點需要突破。
第一,政府的角色問題。改革核心問題在于電價,這是市場體制和計劃體制的區別之處,也是判斷是政府管電辦電還是在政府指導下發揮市場經濟企業主體作用的重要因素。
電改要突破就得在電價上突破,而改革最難點,應該是電價背后政府這只有形的手。而這只手恰恰是改革者自身在負責,改革者肯不肯放棄自己手中的審批權,尊重市場的規律,這恐怕是改革當中的難點。
第二,電網和電網公司的邊界問題。中國要辦全國的大網,大網意味著大市場,但大市場不一定都是大公司。
在運營當中,電網的自然邊界和企業的組織邊界并不是永遠平衡統一。某些情況下,全國電網是由一家電網公司來管。但從長遠看,全國大網也可以由幾家公司通過市場合同、協議來共同管理。所以,全國一張大網并不妨礙電網組織體打破壟斷實行競爭的變革。
第三,電力體制改革的依法治電問題。目前電力法制不健全,法律體系不適應,電力法至今還未更改。
電力法由誰來改?如果是部門立法,免不了要強調部門利益。如果改變立法,有可能會革到自己,一直未能出臺。但是,法律終歸必須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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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實施產融結合是重要的發展思路。
第一,電力是國民經濟的第一基礎產業,電價不能無限地漲。因此起步初期,不管在城市國家基礎設施的鋪設上,還是特高壓及新技術新業態的應用上,電力都事關國家的生態、經濟、政治安全。所以,在國家資金有限情況下,要盡量調動電力企業的積極性。
首先,產融結合可以為電力主業服務。電力作為重要的實業領域辦金融,是最好的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電力企業的發展需要運用多種資本金融手段,股票、債券等。產融協同能彌補電力創新發展投資的不足,同時這也是重要的市場經濟轉型的核心內容。這對國家的產業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也有重要意義。
其次,產融結合可以規避風險。電力人辦金融、產業辦金融,首先作為服務平臺為內部成員服務,如電力的期貨交易、證券、租賃等,大量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尤其適合電力產融結合。電力人把金融用在自己服務平臺上,可以控制金融風險。
所以,從電力入手實現產融結合,以產品經營為體,資本經營為用,虛實結合,是脫虛向實的有效方式。從國際經驗看,電力產業本身跟金融的結合也有很多成功經驗。所以,電力企業發展中如何發揮好市場的作用,如何挖掘潛力,集中財力,產融結合是非常有效的方式,而且是最好的產業結合領域,未來一定會大有作為。
(來源:能源研究俱樂部,編輯: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