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首次對試點項目業主構成亮明態度
《通知》第一部分重點對進一步規范項目業主確定提出要求,可以概括為“兩個不建議,一個可維持”。
“兩個不建議”即“不建議電網企業或當地地方政府投資平臺控股試點項目”,為社會資本參與進一步預留空間。這也是政策層面第一次明確表達對增量配電試點項目業主構成的鮮明態度,對第二批、第三批乃至正在申報的第四批試點項目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一個可維持”即“已確定業主的試點項目可維持項目各投資方股比不變”,這又為已確定業主項目的股權結構穩定吃了“定心丸”。
點批復以來,社會各方對電網企業不得控股試點項目的呼聲很高,認為電網企業控股或將導致增量配電網業務放開意義弱化、項目管理因襲傳統電網體制、進展遲緩、社會資本積極性不高等情況。此次明確不建議電網企業控股試點項目,既是對電網企業的不對稱監管,也是對社會資本的支持。
地方政府投資平臺控股的試點項目在已確定業主的試點項目中屢見不鮮。從積極的角度說,地方政府投資平臺控股的項目在與電網企業博弈、項目核準建設等方面易于獲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促進項目的落地。但也要看到,地方投資平臺參與易于造成國資控股主導、民資進入困難、投資沖動強、運營效率低、利用行政手段降低電價、片面追求招商引資效應等問題。
總之,從《通知》的要求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希望的試點項目業主,應將股權多元化與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國資、民資相互監督制衡、取長補短,實現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增量配電改革協調推進。
04
進一步界定了增量和存量范疇
《通知》第二部分對哪些資產屬于存量配電設施,哪些可納入增量配電設施進行了明確。例如,《通知》提出,“尚未核準或備案的配電網項目屬于增量配電業務范圍”,這實際是在明確,電網公司內部規劃的配電網項目,不屬于電網公司存量資產。“已獲核準或備案、但在相關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配電網項目均屬于增量配電業務范圍”等要求,則是對電網公司建設進度的要求。長期以來,各地工業園區對電網企業的詬病主要存在與電網投資決策程序慢,建設進度無法滿足園區用電需求。今后,拖延建設的配電網項目將從電網公司的手中拿出來,交給增量配電項目業主運作。《通知》中對違規建設的相關要求,則是對目前存在的電網企業在試點區域內搶建配電設施的現象的回應。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通知》第(七)條則是按照產權保護的要求,對由于歷史原因,地方或用戶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運營的配電設施的產權進行了明確。據了解,部分電網企業曾認為,地方或用戶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的配電設施長期以來由電網公司運營,所以必然屬于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因此,第(七)條的關鍵詞是“資產權”和“依法”,運營權和使用權并不能作為資產劃分的依據。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曾明確:“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但在實際工作中,各方對電壓等級一直存在爭議。部分電網企業認為,220(330)千伏電壓等級屬于輸電網,不應納入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
此次《通知》第(八)條不僅明確了僅具備配電功能的220(330)千伏電壓等級可以納入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還明確了“可不限于用戶專用變電站和終端變電站”。這就為一些配電區域大、園區負荷高、用戶電壓等級需要達到220(330)千伏的試點項目指明了方向,使其可以在園區內建立僅具備配電功能的220千伏環網,滿足園區多家高耗能企業的用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