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公開征求對《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稱: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推動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范電力系統并網運行管理和輔助服務管理,國家能源
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持續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建立用戶參與的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規范電力輔助服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指導意見》《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系統輔助服務(以下簡稱電力輔助服務)是指為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儲能設施、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以下簡稱電力用戶)以及聚合商、虛擬電廠等第三方提供的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電力輔助服務的提供、調用、考核、補償、結算和監督管理等,電力輔助服務提供主體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以及能夠響應調度指令的用戶可調節負荷(包括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的可調節負荷)等并網主體(以下統稱“并網主體”)。市級及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并網資源和具備條件的自備電廠可一并納入所在地區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
第二章 定義與分類
第四條 電力輔助服務的種類分為有功平衡服務、無功平衡服務和事故應急及恢復服務。
第五條 有功平衡服務包括一次調頻、二次調頻、調峰、備用、轉動慣量、爬坡等電力輔助服務。
(一) 調頻是指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并網主體通過調速系統、自動功率控制等方式,調整有功出力減少頻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務。調頻分為一次調頻和二次調頻。一次調頻是指當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常規機組通過調速系統的自動反應、新能源和儲能等并網主體通過快速頻率響應,調整有功出力減少頻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務。二次調頻是指并網主體通過自動功率控制技術,包括自動發電控制(AGC)、自動功率控制(APC)等,跟蹤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指令,按照一定調節速率實時調整發用電功率,以滿足電力系統頻率、聯絡線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務。
(二) 調峰是指為了跟蹤負荷的峰谷變化及新能源出力變化,并網主體根據調度指令進行的發/用電功率調整或啟停所提供的服務。
(三) 備用是指為了保證電力系統可靠供電,并網主體通過預留調節能力,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響應調度指令所提供的服務。
(四) 轉動慣量是指在系統頻率變化率超出閾值時,并網主體根據自身慣量特性通過有功功率的快速控制,提供響應系統頻率變化率的快速正阻尼調節,阻止系統頻率突變所提供的服務。
(五) 爬坡是指為應對間歇性可再生能源發電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帶來的系統凈負荷短時大幅變化,具備較強爬坡能力的并網主體根據調度指令要求調整出力,用以維持系統功率平衡所提供的服務。
第六條 無功平衡服務即電壓控制服務,電壓控制服務是指為保障電力系統電壓穩定,并網主體根據調度下發的電壓、無功出力等控制調節指令,通過自動電壓控制(AVC)、調相運行等方式,向電網注入、吸收無功功率,或調整無功功率分布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事故應急及恢復服務包括穩控切機服務、快速切負荷服務和黑啟動服務。
(一) 穩控切機服務是指電網發生故障時,穩控裝置正確動作后,發電機組自動與電網解列所提供的服務。
(二) 快速切負荷服務是指電網發生故障時,穩控裝置正確動作切除部分用戶負荷,用戶以損失負荷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所提供的服務。
(三) 黑啟動是指電力系統大面積停電后,在無外界電源支持情況下,由具備自啟動能力的發電機組或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所提供的恢復系統供電的服務。
第三章 提供與調用
第八條 電力輔助服務的提供方式分為基本電力輔助服務和有償電力輔助服務。基本電力輔助服務為并網主體義務提供,不進行補償。有償電力輔助服務可通過固定補償或市場化方式提供,所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應達到規定標準,鼓勵采用競爭方式確定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市場化方式包括集中競價、公開招標/掛牌/拍賣、雙邊協商等。積極推進新型儲能、用戶可調節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資源參與電力輔助服務。
第九條 并網主體有義務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各類電力輔助服務的能力,應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電力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或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的參數指標。
第十條 為保證電力系統平衡和安全,電力輔助服務應按照有關國家、行業標準或規定進行選取和調用。未開展市場化交易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提供主體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并網主體特性和電網情況合理安排;已開展市場化交易的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提供主體根據市場出清結果確定。
第四章 補償方式與分擔機制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當地電網運行需求和特性,確定各類電力輔助服務的補償類型。
第十二條 對各類并網主體參與的有償電力輔助服務,應根據其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種類和性能,制定差異化補償標準。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制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時,應合理確定電力輔助服務品種,建立相應補償和考核機制。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制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時,原則上主要對通過義務提供、固定補償方式獲取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的相關機制進行約定;在制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時,主要對通過市場化方式獲取的一次調頻、二次調頻、調峰、備用、轉動慣量、爬坡等電力輔助服務品種的相關機制進行約定。
第十四條 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補償機制參見附件。固定補償方式確定補償標準時應綜合考慮電力輔助服務成本、性能表現及合理收益等因素制定,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補償力度;市場化方式確定補償標準應遵循通過市場化競爭形成價格的原則。
第十五條 承諾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在實際運行中,未按照約定提供有效電力輔助服務的,按照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進行考核,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考核辦法參照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制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過程中,應合理明確電力輔助服務需求的確定原則,制定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分攤標準及市場交易規則,并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完善。
(一) 對采用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管理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應建立相關考核機制,考核費用的收支管理可獨立進行或與補償費用一并進行。對已開展市場化交易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應在市場交易規則中約定考核機制,且考核費用需與補償費用一并進行收支管理,具體費用分攤機制可參照本辦法要求自行制定。
(二) 為電力系統運行整體服務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補償費用由包括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在內的所有并網主體共同分攤。為特定發電側并網主體服務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補償費用由相關發電側并網主體分攤。為特定電力用戶服務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補償費用由相關電力用戶主體分攤。
(三) 根據各并網主體對不同類型電力輔助服務的差異化需求及使用情況,確定各并網主體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標準。
第十七條 已開展市場化交易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根據市場交易規則進行清算、結算。未開展市場化交易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按月進行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清算、結算。
第十八條 市級及以下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并網主體和自備電廠等,具備相關調度、計量、結算等要求的,可通過獨立單元、聚合商和第三方代理等形式,納入所在地區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管理范圍。
第十九條 通過采取購買調峰資源或調峰服務方式建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入市前項目主體應當向調度機構申報承擔輔助服務責任的主體,并報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避免重復考核或補償。
第二十條 按照專門記賬、收支平衡原則,電網企業對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和考核費用進行管理。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和考核結果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審核并向并網主體公示,無異議后執行。
第五章 電力用戶參與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逐步建立電力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因地制宜區分不同類別用電特性電力用戶的分擔標準。電力用戶可通過獨立參與、委托代理參與方式參與電力輔助服務。
(一)獨立參與方式:具備與電力調度機構數據交互,能夠響應實時調度指令的電力用戶可作為可調節負荷獨立參與電力輔助服務,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和自身情況,響應電力調度機構調節指令,調節自身用電負荷曲線,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納入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機制。不具備提供調節能力的電力用戶參與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二)委托代理參與方式:電力用戶也可與聚合商、虛擬電廠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協商確定補償和分攤分配方式,由其代理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聚合商、虛擬電廠參與方式同電力用戶獨立參與。
不具備提供調節能力或調節能力不足的電力用戶、聚合商可通過購買電力輔助服務來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責任,相應的電力輔助服務責任確定機制由各地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明確。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簽訂的帶負荷曲線電能量交易合同中應明確承擔輔助服務的責任和費用的相關條款,并滿足所參加電力輔助服務的技術要求,參照發電企業標準進行補償和分攤,隨電力用戶電費一并結算。電費賬單中單獨列支電力輔助服務費用。費用補償和分攤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電力用戶直接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方式:與電力用戶開展電能量交易的發電企業相應電能量交易電量不再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由電力用戶按照當地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二)電力用戶經發電企業間接承擔方式: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協商開展電能量交易電價時約定電能量交易電價包含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發電企業電能量交易電量應繼續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第六章 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機制
第二十三條 跨省跨區送電配套電源機組、“點對網”機組、“點對點”機組、“網對網”機組均應按照本辦法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在受端電網或送端電網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原則上不重復參與送、受兩端電力輔助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為保障跨省跨區送電通道穩定運行、保障送電能力穩定而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發電機組,應獲得電力輔助服務補償。
第二十五條 參與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協議跨省跨區送電發電機組與參與市場化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發電機組按照同一標準和要求參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與受端電網發電機組屬于同一調度關系的跨省跨區送電發電機組,視同受端電網發電機組參與受端電網輔助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受端地區電力輔助服務管理的跨省跨區送電發電機組,視同受端電網發電機組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和考核,根據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獲得或者支付補償費用。
第二十八條 與電力用戶跨省跨區開展“點對點”電能量交易的發電機組參與輔助服務管理,按照上述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九條 由于跨省跨區線路檢修停運等原因,跨省跨區配套機組臨時向其他地區送電時,原則上應同時參與送端輔助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購售雙方應在協商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中明確輔助服務費用,對受端或送端電網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予以合理補償。
第三十一條 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費用隨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電費一起結算,相關電網企業應對結算工作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電力輔助服務的監督與管理,監管本辦法的實施。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建設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機制,制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電網企業和并網主體確定輔助服務補償標準或價格,監管輔助服務實施細則和市場交易規則的執行、輔助服務的需求確定和評估實際執行效果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輔助服務的選取、調用、計量和費用計算、數據統計和公示、技術支持系統建設運行以及相關條款執行情況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 電力輔助服務計量以電力調度指令、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能量計量裝置的數據等為依據。
第三十五條 電網頻率、實際有功(無功)出力和發、用電負荷指令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周期進行采樣。電能量計量裝置的數據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定周期存儲電量值。
第三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情況并按照監管機構要求披露考核、補償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電網企業根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求負責向各并網主體開展補償費用結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各區域監管局根據本辦法,商相關省監管辦、電網企業、并網主體組織修訂本區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市場交易規則,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后施行。各省監管辦在區域細則的基礎上修訂轄區內實施細則和市場交易規則。實施細則中應明確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的具體范圍、性能指標(參數)、輔助服務品種、需求確定原則、市場出清機制、補償分攤標準等內容。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電力現貨試點地區,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當地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和電力市場建設實際,統籌做好銜接,制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國家能源局其他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同時廢止。
附件:電力輔助服務各類品種補償機制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