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撤案決定》(【201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撤案決定》(【2016】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20號,以下簡稱《撤案決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受理的公司與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的X20160013號框架協議爭議案,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受理情況
2016年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于(2016)中國貿仲京字第001999號仲裁通知》及隨附的《仲裁申請書》,公司與聯合光伏于2015年5月13日簽訂了《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屬93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合作之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針對上述框架協議之爭議,申請人聯合光伏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對本公司的仲裁申請。(詳見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刊登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上的《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編號為臨2016-027。)
二、仲裁撤案的基本情況
鑒于申請人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已收到第三方根據《轉讓契據》支付的前兩筆款項共計2.5億港幣,并收到被申請人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支付的相關仲裁費、律師費等,申請人于2016年2月2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了《撤回仲裁請求申請書》、《撤回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和財產保全的請求。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撤案決定》,鑒于申請人遞交的上述申請書,并根據《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作出以下決定:撤銷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有關框架協議爭議案,終止本案程序;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1,358,206元。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轉讓契據》安排,本公司已向聯合光伏支付仲裁費、律師費等合計人民幣5,580,515元(其中聯合光伏預繳的仲裁預付金人民幣3,380,515元和律師費約人民幣2,200,000元)。鑒于本案仲裁費最終為人民幣1,358,206元,根據《轉讓契據》約定公司按照實際的仲裁費承擔該費用,聯合光伏應向公司返還多余的仲裁費金額人民幣2,022,309元。因此上述安排實施后對公司本期或者期后的利潤影響金額預計不超過人民幣3,558,206元(具體的金額、費用計提的期間以會計師審定的結果為準),除上述部分本次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產生其他重大影響。
四、備查文件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函寄X20160013號框架協議爭議案撤案決定》(【2016】中國貿仲京字第005569號)
2、《撤案決定》(【2016】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20號)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2月22日
作者: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