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哈爾濱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3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通知于2012年10月13日以通訊方式發出。公司共計5名董事,全部參與了表決。會議的通知、召開、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為普尼太陽能(杭州)有限公司擔保的議案》;
同意為普尼太陽能(杭州)有限公司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提供擔保,擔保額度12000萬元,期限三年。
由于普尼太陽能(杭州)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關聯法人,另外本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已經超過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因此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本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本公司獨立董事金雪軍先生、王玉偉先生在本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發表獨立意見,同意為普尼太陽能(杭州)有限公司提供擔保。
表決結果:5票贊成;0票棄權;0票反對。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一百五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擬修改為: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公司董事會制訂利潤分配方案,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時,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大會投票權。
如因公司經營狀況或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公司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經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2、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經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現金分配股利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擬訂,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擬修改為:
公司可以采用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
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在當年實現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以后,在公司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條件下,將積極采取現金分紅。每年度具體分紅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定和公司當年度經營情況擬定,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如股東存在違規占用資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潤分配時,應當先從該股東應分配的現金紅利中扣減其占用的資金。
公司在當年實現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在當年的年度報告中披露未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且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還應提供網絡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