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于調整陜西電網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擴大執行范圍,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陜西電網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陜西電網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以外,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電(包括大工業用電和一般工商業用電,下同)。 為引導用戶公平參與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平均電價的政策(即“一般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也可選擇在平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4分錢的標準執行”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農業生產用電(不含農業排灌用電,下同)。 (三)居民生活用電(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分時電價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峰谷時段 (一)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電及農業生產用電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高峰時段為16:00-23:00,低谷時段為0:00-6:00、11:00-14:00,平段為6:00-11:00、14:00-16:00、23:00-24:00。 (二)迎峰度夏(冬)期間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電實施尖峰電價,夏季7月、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9:00-21:00,冬季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 三、浮動比例 (一)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電,平段電價為代理工商業購電價格,在此基礎上進行上下浮動。其中:高峰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70%、低谷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70%;尖峰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90%。 (二)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括煤電機組容量電費、抽水蓄能容量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三)農業生產用電浮動比例保持不變,即高峰、低谷電價分別在目錄銷售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礎上上浮50%和下浮50%。 四、其他事項 (一)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簽訂交易合同時,可根據電力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形成分時段價格。 (二)我委將統籌考慮全省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分時電價實施范圍、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 五、有關要求 (一)各市區發展改革委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廣泛宣傳和解讀分時電價在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確保政策平穩執行。電力交易機構要及時開展市場交易規則培訓,主動披露市場交易信息。售電公司等市場經營主體應向電力用戶有效傳導市場價格信號。 (二)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月度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納入代理工商業購電價格,在次次月向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不含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分攤或分享,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我委書面報送上年度分時電價執行情況。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執行。《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21〕1757號)同時廢止。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1.陜西電網代理購電工商業用電分時電價時段表 2.陜西電網農業生產用電分時電價時段表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