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的意見(征求見稿)
這次的政策方向,主要為強化消納管理、打擊先建先得與未批(備)先建、下放年度指標的設定權限至地方政府、鼓勵減少補貼方式的規模配置
1.將規模管理明確區分為三類:地區年度規模、國家直接管理的專項規模、不納入國家規模管理范圍的項目
a.地區年度規模:為普通光伏電站以及按普通電站執行的各類電站,如地面扶貧、不符合分布式補貼規定的小型光伏電站等
b.國家直接管理的專項規模:由國家組織和下發的各類項目,如村級扶貧、領跑者、平價示范項目、跨省輸電通道配套項目等…這些項目是由中央直接進行管理以及給予指標。
c.不納入國家規模管理范圍的項目:由國家下放權限給予地方制定權的項目,如分布式、經綠證或碳交易實現的無補貼項目、以及其他無補貼項目
點評:主要的影響在于明確主管機關與規模的適用,較之前散亂的政策發布有了更具體的母法
2.年度規模管理方式的改變,國家將不再每年下發年度建設規模,但各地需依各自情況提出被監管機構認可的年度規模。
點評:以目前情況來說,由于各省已有延伸到2020年的十三五規劃,但備案量遠高于規劃量,接下來勢必會有省份將之后的指標提前以因應加速的備案申請,預期到2020年的普通地面電站并網量會因為指標提前而依年度遞減。另外由于上網電價會不斷下降,如果能提出消納保證,讓地方政府提前將指標釋出,對開發商來說利潤會更好,整體來說仍是屬于利多政策。
3.2018年起,除了領跑者基地可以延期實施外,其他因各種原因導致規模指標未確認、未分配或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當年未開工建設的,其相應年度指標一律作廢。
點評:不確定本條文所指的主體是被納入指標的光伏電站,或是各省市地區對光伏電站所打造的”基本建設條件”,比如水電、土地制度、電網等…。如為前者,則在當年度指標至少要執行到開工建設,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電站沒有完工并網,雖然指標可能存續,但按照之前國家對光伏上網電價的調整,電價依然會下調一個檔次。如為后者,則是因為省市地區的基礎建設不到位,不能達到基本建設要求,因此整個年度指標都會被取消。
4.嚴格執行年度規模的實施條件,包括了需落實規模布局、接網送出、電力消納等意見的年度實施方案,需符合環境監測評價結果,競爭性配置需符合指導意見的原則
點評:描述了監管重點,與以前差距不大
5.加強市場監管,市場監測評價結果由綠轉橙、以及連續橙色,將視為紅色,暫不安排年度建設規模。棄光率超過5%也將暫不安排年度建設規模。有棄光問題的省份不得要求追加建設規模
點評:棄光率與市場監測評價的燈號結果將直接影響該省是否能有年度建設規模,橙色基本上與紅色一樣,是得不到年度建設規模的。若根據過去兩年的市場監測評價結果,能獲得指標的僅有少數的二類資源區與約70%的三類資源區,其馀皆為紅色、綠轉橙色、以及連續橙色,暫不安排年度建設規模。
6.嚴禁先建先得,自2018年起,各地嚴禁未批(備)和先建先得項目。鼓勵采用綠證交易等減少國家補貼的項目消化已有的先建先得存量。在國家下達計劃之外的村級扶貧電站,按政策需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由各地區在各自年度規模內統籌排。
點評:一定要先備案才能建設,備案的前提條件在本次文件中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影響也不大。另外禁止先建先得已實行一年,因此影響也不大。多馀的電站存量仍需依賴非補貼的方式消化,最快也要等到先前可再生能源配額正式實行后才有解套的可能。未符合國家計畫規定的村級扶貧電站需要在指標內消化。